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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科前CEO祝九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老板容易涉刑5个问题

点击次数:92 发布日期:2025-10-25

多个媒体报道,第一财经从多个信源获悉,万科原总裁、CEO祝九胜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早在今年1月,就媒体爆出祝九胜被带走调查的消息,但当时他以更新朋友圈的方式作出回应。

而万科在今年1月27日发布公告称,祝九胜辞去万科的全部职务,郁亮则辞任董事会主席,继续担任董事和执行副总裁。

祝九胜曾在建行工作九年,2012 年加入万科担任高级副总裁,2018年2月起担任万科CEO。

在这之前,万科在2015年至2016年发生万宝之争,2017年王石退休后,由郁亮担任董事会主席和CEO。

而在今年1月接任郁亮担任董事主席的辛杰,才做了不到九个月,就在两天前辞职了。

祝九胜涉刑的会是什么问题?

我们不得而知,但在万科之争同期发生控制权之争的南玻A,曾南等创始团队在2016年底全部出局,换成宝能旗下的前海人寿上位。

换了大股东后查旧账,南玻在2018年披露2017年报显示,在2012-2013年间地方政府向南玻提供1.7亿元的人才引进与安置的专项资金,但这笔钱最终支付给了曾南等人成立的另一家公司。

南玻在2019年1月发布公告,曾南等已被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侦查,并 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过了将近三年后,南玻在2021年12月发布公告称,经法庭审理后,检察院作出对曾南等人刑事不起诉的决定,公司后续将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。

也就是曾南等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近三年?

老板比较容易涉及刑事的五个问题:

1. 《刑法》第271条【职务侵占罪】

有一个董事长,为了避税以老婆的名义发工资,但他老婆没有在公司工作。后来股东发生矛盾,董事长被送进监狱了。

解决方案:还没东窗事发时出一份股东决议。

我们合作的公司,我都会帮他们做好这些措施。

如果CEO自己没把握,可以请专业律师把关,不是擅长打官司的律师,而是擅长提前设计预案的律师。

2. 《刑法》第272条【挪用资金罪】

我在《股权进阶》书里介绍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, A是大老板主要负责出钱,BC两人负责管理公司,三人刚合作时关系良好,A还给B提供借款买别墅。

但两年后股东发生矛盾,BC两人因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刑三年或四年。

解决方案:提前出股东决议+借款合同。

还没东窗事发时,如果我说10万元帮你出股东决议+借款合同,免去牢狱之灾可愿意?

有的人可能100元都嫌,更不要说10万元了。

到东窗事发后,如果说100万减一年都有很多人愿意吧,但这时花1000万都可能解决不了了。

3. 《刑法》第165条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】

这个条款以前只对国企有效,但从2024年3月份起对民企也有效了。

比如娃哈哈,董监高既在娃哈哈集团任职,又另行经营在宏胜等同类业务,如果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,让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,就可能会涉及此罪。

解决方案: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。

就算达不到刑法的标准,也可能违反新公司法第184条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
违反此规定的,按照第186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

4. 《刑法》第166条,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】

这个条款以前只对国企有效,但从2024年3月份起对民企也有效了,娃哈哈的问题也可能触及刑法这一条款。

就算达不到刑法的标准,也可能违反新公司法182条规定,董监高及近亲属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。

按第186条规定,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

解决方案: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。

5. 《刑法》第168条之一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】

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就可能违反这个条款。

比如某上市公司副总裁,利用职务便利,让上市公司下属公司向他隐名持股的公司高价采购600万元零件,被法院认定比正常价格高出200多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罚金20万元。

提醒各位老板和CEO们注意,股东合作顺利时不一定爆发问题,但换股东或者发生矛盾后就可能带来牢狱之灾。

最好提前请专业人士把关,东窗事发后就没机会补救了。